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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果网络-何止于云主机,高防服务器、云代理IP为企业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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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果网络提供香港、美国、韩国云主机,同时携手腾讯云、天翼云助力企业上云;云电脑、拨号VPS和动态代理IP为大数据赋能;高防服务器租用与托管为企业安全保驾护航;大带宽与机柜业务加速网络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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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专业的大数据基础能力服务商
一站式解决数据汇聚难题
众多优质企业的信赖之选
遍布全球的边缘网络节点
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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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青果网络举报中心——邀您一起营造健康网络生态
喜讯 | 青果网络荣获2024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峥嵘九载,逐云而上:青果乔迁新址,乘风破浪再起新篇
喜报 | 又双中标中国移动云舆情项目,携手焕新数字化舆情格局!
大数据时代,如何兼顾数据源安全与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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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虫ip被封的后果是什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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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网络安全违规事件等级划分和处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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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与开发者提供大数据的基础技术底座,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
为来自全球各地的数据,建设畅通无阻的航道
持续为超过5万的企业与开发者用户提升数据生产力
为用户提供安全、合规、高速、稳定的计算与大数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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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网络安全意识,规范入网行为,掌握安全入网指南。青果网络邀您一起营造健康网络生态。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共筑网络安全防线是全国网络安全工作的一致目标。为全力支持国家网络安全工作,认真贯彻网络安全重要方针,高强度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高投入整顿网络空间秩序,坚决打掉网络黑灰产业链,青果网络积极配合公安部、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的“净网2020”专项行动:“严打黑客攻击破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贷等新型网上违法犯罪,以及网上贩枪、涉毒、色情、赌博、传销等传统违法犯罪,依法打击为各类网络犯罪提供推广营销、技术支持、网络账号买卖、支付结算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助力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畅享健康云端。 网络安全是互联网时代永恒的主题,互联网用户熟知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是入网的必修课题,青果网络集合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库,以供用户查阅之便。 违规事件分类与违规信息类型说明详见https://www.qg.net/doc/204.html,相关法律法规内容详见https://www.qg.net/list/127.html 用户熟知平台安全入网指南,规范入网行为是助力网络安全的重要一部分,请广大用户在使用青果网络的产品及服务时,自觉遵守《青果网络注册协议》和《青果网络服务条款》,并以此为基础,履行相应的义务。   关于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欢迎向我们发送邮件进行举报。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主要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5.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 6.发布诈骗、赌博、洗钱、传销等违法信息; 7.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的; 8.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9.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10.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近日,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青果网络凭借在大数据创新应用,融合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多云融合管理能力、数字资产安全管理能力等多元核心能力,创新型以数据激发企业生产力,被评定为2024年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专精特新 高质量发展战略 “专精特新”项目是国家重点培育工程,聚焦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择优认定。旨在通过“专精特新”体系重点培育一批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的优势中小企业成为行业细分龙头、隐形冠军和单项冠军,提升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引领企业走“专精特新”的高质量发展之路。 ### 创新赋能 企业成长引擎 作为国内专业的大数据基础能力服务商,青果网络以技术底座为支持,擎动双品牌发展战略。目前,企业与开发者用户已突破5.5万,边缘节点覆盖城市200+个,日均网络已突破请求量80亿;为人民日报、中国邮政、网易、新浪、蚂蚁金服、企查查等众多行业领军企业提供了解决方案,帮助他们建立了自主的数据能力,为客户的大数据平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凭借着技术创新和精量化市场需求的产品体系,目前青果网络已经成功斩获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丰泽区重点企业等多项权威性的荣誉。 在未来,青果网络将充分发挥专精特新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有效发挥专精特新企业的积极影响,积极推动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确保我们始终处于数据领域的技术前沿,持续为客户提供最具竞争力的解决方案。为全行业各应用场景注入新动能,帮助企业建立发展带来强劲的内生动力,赋能企业在数智化转型的征程中行稳致远。
4月1日,近百名员工和诸多合作伙伴齐聚,共同见证了青果九周年庆典暨乔迁仪式这一里程碑式的时刻。 新起点,新征程,再启航!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时刻](https://www.bilibili.com/video/BV1ZZ421e7tL/ "点击查看更多精彩时刻") ###以新为序,共赴新征程 在典礼上,青果创始人和高管分别发表了致辞,对公司过去的发展进行了总结,对公司未来几年进行了战略规划和展望,站在新的起点,与大家共同开启一段非凡的旅程。 此外,庆典还设置了美味时刻和丰富多彩的团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团队凝聚力,提升团队间的团结协作能力,营造积极向上、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 ###萌趣亮相,IP形象上线 同时,青果正式发布了品牌IP形象:青小龙。 青小龙以守护网络世界的安全为己任,深度融合青果的核心精神,巧妙契合了数字孪生的概念,增加了品牌传播的趣味性和交互性,未来,围绕着青小龙的IP生态链和故事形象,也会跟大家产生更多的互动和连接。 ###披荆斩棘,创新铸就不凡 九年前,青果作为一个初创之企踏入数字领域的舞台,以坚定的信念和不懈的努力,开启了创业之旅。在这过程中,我们注重研发投入,组建起了高水平的技术研发团队,成功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快速响应市场需求,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 回望来时路,岁月留痕。我们见证、参与了一个又一个重要节点,每一步都凝练着大家的辛勤付出和不断探索的精神。 时光沉淀,精进永续。青果的数字化创新长卷仍在书写…… 青果专注于通过数据激发生产力,为企业与开发者提供大数据的基础技术底座,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凭借着持续不断技术研发和创新领域的突出成就。 目前青果已经成功斩获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丰泽区重点企业等多项权威性的荣誉。这些荣耀的加冕,无疑是对我们在技术研发创新、市场认可方面不懈努力的最高印证,还为我们未来的发展注入了更为坚实的动力与信心。 ###创无止境,征程再征程 青果致力成为全球领先的数据驱动引擎,提高企业数字资产安全管理能力。 在未来,我们将秉持锐进之志、创新领航的理念,帮助企业应对日益复杂的数字生态,勇立数字化浪潮之巅。我们深信,唯有不断创新,洞察用户需求,提升核心竞争力,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屹立不倒,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 因此,我们始终坚守创新的核心价值观,站在用户的角度审视需求和问题,提供全方位、高效的数字化解决方案。发挥技术优势,追“数”前行,不断拓展业务边界,与合作伙伴携手并进、提供优质的一体化数字产品与服务,共同开启科技发展的新篇章,谱写更加辉煌的下一个九年!
2023年8月,中国移动动态数据采集代理服务项目中标名单正式对外进行公布,青果网络成功再次中标。 2023年中标公示信息 这是继2020年中标中国移动舆情分析项目后,在双方夯实互励,加深理解的基础上,所开启的更深程度合作。这一动作既代表着,中国移动对青果网络实力的信赖逐年增强,更预示着,在未来的双方的合作战略中,将一直同行,不负时光,携手为政企舆情项目赋能。 ​ 2020年中标公示信息 作为政企客户数字化核心需求之一,舆情系统构建于大数据平台之上,是利用互联网采集技术实现信息的收集、追踪、监控、溯源和预警功能的应用产品。通常通过实时数据采集和精准的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来实现对网络舆情信息的捕捉及监控预警,第一时间了解行业动态,并实施上报、追踪、处理、分析等全流程操作。 舆情系统一般作业于对内容信息的不间断全网监测;针对风险信息的及时预警;以及针对品牌发展过程中一系列舆论事件态势的追踪、分析、溯源及智能解读和报告。从而保证政企客户在第一时间进行正确的品牌调整,勘定后续策略,保证单位及品牌的有序运营,是单位品牌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工具与助手。 受行业舆情技术刚需化影响,能够有效助力动态数据采集的边缘网络技术,成为舆情系统服务商服务政企单位时必不可少的“金刚钻”。它通过将数据处理与计算能力分布到网络边缘节点的方式,构建舆情信息数据与边缘节点之间的专属网络,顺利打通网路上的最后100米。从而提高舆情信息采集的及时性,降低舆情到目标的延迟,让政企单位对舆情的捕捉更精准、反应更迅速、调整更妥帖。 作为国内领先的大数据与云计算服务商,青果网络在本次工作中将以边缘网络技术为中国移动动态数据采集技术赋能,一同陪伴国内政企客户走向舆情感知的更高一层。 底气源于实力,得益于对大数据服务多年的专注,青果的边缘网络资源目前已分布全国大部分主要省份与地级市区,优秀的实践背书让青果对满足企业公开数据采集需求这样的任务更得心应手。 同路者同道,未来青果网络将持续专注云计算与大数据服务,陪伴中国更多数字化企业信息格局焕变之旅,同心携手,奔赴发展有“数”的未来!
目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驱动着新一轮的全球科技变革。数据在其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能源基石角色,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如何找到合适的数据源就变得极为重要,特别是要对一个新领域进行研究和探索时,如何获取这个领域目前的数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为大家找到了一些能够免费获取数据源的网站,下文将从:经济类、医疗类数据、生活类数据和互联网网络指数等方面来介绍,或许能为你在获取数据的过程中,找到合适的数据源。 ## 1.1 国家数据 网站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里面包含了我国的工业、能源、地产、贸易、交通等多方面的数据,同时涵盖了在月度、季度、年度三个不同时间维度的数据,数据较为全面,且具有权威性,对于社会科学类的研究非常有帮助。 网址: https://data.stats.gov.cn/index.htm ## 1.2 CEIC 网站内提供了超过195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数据,是全球最全面的宏观经济数据库,数据可操作性及数据质控也是同类网站中最为严谨的。它能够精确查找GDP、CPI、财政、人口、外贸、国际收支、货币、投资、价格等多方面数据,覆盖银行、汽车、能源、采矿、房地产等14个行业指标。 网址:https://www.ceicdata.com ## 1.3 中国统计信息网 国家统计局的官方网站,汇集了各年度全国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建立了以统计公报为主,统计年鉴、阶段发展数据、统计分析、经济新闻、主要统计指标排行等为辅助的多元化统计信息资料库,目前在线资料已达上万份。 网址:http://www.tjcn.org/ ## 2.1 世界卫生组织 负责联合国系统内卫生问题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对全球卫生事物提供领导、拟定卫生研究议程、制定规范和标准,向各国提供技术支持,以及监测和评估卫生趋势。 网址:http://www.who.int/entity/zh/ ## 3.1 中国电影票房 是一款电影数据的开放数据产品。从数据大盘、宣发舆情、票房分析、排片分析等多维度呈现行业数据,覆盖内容/品牌/消费画像/媒体/行业等其他三方数据总数据量3000亿条。 网址: https://ys.endata.cn/DataMarket/Index ## 3.2 OSGeo中国中心 地图云集,是一个开放地理信息的门户网站即地理空间数据共享,也是传统专题地图集的在线版。 网址:https://www.osgeo.cn/ ## 3.3 百度地图迁徙人气 以区域和时间为两个维度,通过LBS开放平台分析手机用户的定位信息,能够映射出手机用户的迁徙轨迹,可用于观察当前及过往时间段内,全国总体迁徙情况,以及各省、市、区的迁徙情况,直观地确定迁入人口的来源和迁出人口的去向。 网址:http://qianxi.baidu.com ## 4.1 百度指数 可以根据指数的变化查看某个主题在各个时间段受关注的情况,为趋势分析、舆情预测提供准确的导向。当然除了关注趋势之外,还有需求图谱、舆情管家、人群画像等在营销方面有着积极作用的多种数据。同类产品还有搜狗、360等,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取最合适的使用。 网址:http://index.baidu.com/ ## 4.2 艾瑞咨询 提供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等产业的数据主要有报告、专家观点、行业数据等。在互联网的趋势和行业发展数据分析上比较权威,可以说是互联网研究的必读刊物。 网址:https://www.iresearch.com.cn/ ## 4.3 爱奇艺指数 专门针对视频的播放行为、趋势的分析平台,对于互联网视频的播放有着全面的统计和分析,涉及到播放趋势、播放设备、用户画像、地域分布、等多个方面。 网站:http://index.iqiyi.com/ 在以数字科技推动产业发展的新形势下,数据的价值有目共睹,如何充分挖掘数据,特别是开放的网络数据,从而推进数字经济的供给侧改革和增强国际竞争力、抢占战略制高点是当务之急。同时如何确保在安全、合规的情况下利用其创造价值,也是从个人到企业再到产业及社会必须面临的挑战。 《数据安全法》强调: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数据资源,都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障数据安全,以促进数据有序使用。所以,即便是使用开放的网络数据,也应当紧守信息安全的红线,在使用的时候,仔细阅读网站的声明,取得版权方的使用许可,在许可范围内使用数据,保障数据安全。
隧道代理是广泛用于爬虫的代理ip,它和动态ip的区别就是在于不需要人工配置切换IP,在云端系统就能够切换,隧道代理适合对代理 稳定性和品质要求高,希望代理自动切换IP的客户。隧道代理本质上是高速HTTP隧道,通过将请求转发到不同的代理IP实现IP不断更换 。相比传统代理服务器,隧道代理使用更加简单。您无需通过API提取代理,只需设置1个固定代,每次请求都会转发到不同的IP。 一般爬虫工程师都会需要高并发,支持多终端和无重可用ip数量。ip可用率有的品牌虽然高但是这并不等于业务成功率就高。优质的隧道代理节点多速度快,能够成功抓去数据量大,能够绑定白名单数多,而有的品牌最多只能够有5个白名单绑定。还是要多测试体验。 高匿性本来是基本要求但也有商家的ip池子ip拿出来检测下,真人概率只有20%,这就明摆容易让目标站点知道访问爬取ip是来自数据中心,这样能达到效果吗? 青果网络代理ip池都是一手高权重电信住宅ip,能够深度爬取突破各种封控限制。同样是共享,用户数如果太多则也会因为业务冲突而影响整体成功率,而青果网络动态共享ip池子数量大,分布节点广最多只允许5个用户同时用,大大提高工作成功率。
被封后见过最多的就是被限访,但封禁时长和终端的不同设定有关,如某猫爬取后只是限制5分钟,过后还是可再用,而有些终端则设置短时内达到一定数量任务请求后就直接封号不会解封。还有的直接封禁可疑ip段,这种比较狠,可能被人工怀疑判定为CC攻击,因为我之前就有这样做过,深度分析日志或可看出。 被封说明爬虫ip质量不合格!如发放的末段ip相同概率大或短时内请求任务高度重叠,一般这种出现于低质共享池。 可以先跑一定量(不是正式爬取)测下终端大概限制阈值,而后再合理安排代理ip数量及控制访速等分爬取,最好节点多样多更换、同时请求的任务数不要太高,可增加通道数。经过多番测试使用还是隧道代理更便捷快速,可以试用下,只要隧道代理带宽具足能满足众多使用场景。 优化软件制作站点地图时应也是通过爬虫去抓取URL,亲测普匿同ip几分钟内爬取好几千页都还是没问题。很多品牌声称是高匿高匿,其实用起来并不高匿,有些连header字段就被识别过滤掉。 如果某个页面是很久的404页且站内无入口还被经常访问到,这种ip就非常可疑。类似一些JS等文件短时间内被经常访问,这正常吗。
爬虫代理ip通常需求量会比较大,一些品牌低质ip爬取到某特定深度就容易被终端反爬程序识别,限访或封禁是早晚的事。 相信有些朋友会想到拨号vps,虽然这比免费代理ip会更靠谱点,但是用于量大的爬虫采集需求,爬取一次或几次就要进行拨号,不仅耗时也麻烦对整个工作效率影响也大。 爬虫一般采用隧道代理,直接接入隧道服务端就可对用户发送的请求分配不同代理ip,不需要用户自行切换。池子大虽然是优势但也要具备高匿多节点覆盖、高稳定性等因素。 稳定是确保爬取效率的重要指标,青果网络隧道代理ip除了以上必有的基础质量外,还具备无重高并发高白名单带宽充足等优势,能满足几乎所有爬虫场景需求。可以据自身业务需求选择存活周期及请求数。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文为转载原文地址连接:http://www.cac.gov.cn/2016-11/07/c1119867116.htm
用户在使用青果网络产品及服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并自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对象提供合法的产品及服务,履行相关义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青果网络将对其进行处罚,详情参照《青果网络注册协议》。 违规事件等级判断根据危害程度和主观程度两方面因素进行判定,最终综合衡量进行处理。危害程度包括:疑似危害、一般危害、严重危害,将根据违规信息是否造成大量传播,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综合判定。主观程度包括:故意、过失、意外,故意指用户明知违规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却不顾后果而为之的主观行为;过失指用户误操作、未注意的主观行为;意外指非用户个人主观行为(如产品被恶意入侵)导致的危害。主观程度将根据用户注册时间、产品数量、违规事件次数等综合判定。 违规处罚分为:账户冻结;服务停用;服务暂停;限时整改;通知,具体触发条件如以下表格。     严重 一般 疑似 故意 服务停用 服务暂停 通知 过失 服务暂停 限时整改 通知 意外 限时整改 限时整改 通知                 特别说明: 1、如果违规事件属于特别严重危害且为主观故意,将有可能冻结用户相关账户和账户余额款项,并停用所有产品及服务。 2、如果违规事件为主观程度下的过失或意外情况,但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多次产生严重危害的,将有可能对相关产品及服务进行清退操作。 3、如果违规事件牵涉范围较广,造成影响较大,有可能在未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即时暂停相关产品及服务。  
选择按量提取方式,即选择业务有效期内可用的流量包大小,可自由决定何时使用。不限制提取使用的IP个数,仅限制所能使用的流量总量。 提取IP并开始使用后,将会损耗对应的流量,当流量包扣取完后套餐将失效,需要续费或重新购买。用户可以根据业务使用情况,来预测选择合适大小的流量包套餐。 请注意:按量提取模式中,单次提取的上限是200个IP。且提取IP是免费的,真实使用IP才会扣取流量。 注:IP的存活周期是从提取到IP的那一刻开始算起的,超过这个时长IP会自动失效释放。 #### 二、计费方式: 按使用的流量计费,可选择的流量套餐有1/10/100/500/1000/3000G流量包。 具体的产品套餐价格,还与选择购买时长、IP存活时长相关,请以购买页为准。 #### 三、适用场景: 1. 短时间内集中大量使用IP的场景 2. 流量使用量不固定的场景 [开始选用【按量提取】套餐>](https://www.qg.net/business/proxyip.html?region=overseas&producttype=1&extractmode=2)
全球HTTP均不支持在中国大陆地区网络环境下使用。 #### 一、介绍 青果住宅池IP资源,是由来自全球200+国家地区的大量分散的真实住宅网络汇聚而成,日去重数达2000W+。 住宅IP,是由当地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分配给家庭/企业用户的IP,在IP的所属ASN信息上type类型表现为isp。 住宅池IP的特性表现为具有很高的匿名性,能够模拟真实用户行为场景,满足更高的安全代理要求,业务成功率高。 #### 二、资源池特点 相比于数据中心池,住宅池 - 青果提供的资源数量更多,适合企业级采集项目 - 匿名性相对较高,业务成功率高 - 稳定性相对较弱 #### 三、使用客户群 - 有大量IP使用需求的客户 - 对采集成功率要求高的客户 [开始选用【住宅池】套餐>](https://www.qg.net/business/proxyip.html?region=overseas&producttype=3&pooltype=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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